婚姻房產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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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后賣共有房一方不簽字怎么辦


張某和劉某婚后花了96.5萬元買了一套房子,三年后兩人因感情危機決定離婚。在拿到離婚證后,為了因房子的問題產生爭議,兩人商量決定將婚后買的這套房子賣掉。
劉某開始通過各個渠道發布、張貼售房信息,沒多久,就有一位宋先生聯系到劉某表示自己有意向買下該房,在帶宋先生參觀過房子后,當時劉某就與買家宋先生簽了一份居間協議,內容也比較簡單,說好之后簽正式買賣合同再詳細約定細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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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份居間協議中,約定以263萬的價格將該房賣給宋某,簽訂協議當天,宋先生就向劉某支付了意向金,并約定等房子共有人張某簽字后,這筆意向金即轉為購房定金。一周之后,兩人簽了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,該合同上只簽了劉某的名字,合同簽訂后宋先生如約支付了首付款130萬元(含定金)。
本來以為萬無一失的事,沒想到張某那邊卻出了岔子,本來說好他第二天過來補簽合同的,沒想到張某突然反悔了,認為房子可能還會漲價,不想賣了。由于張某反悔合同無法正常履行,劉某是否需要賠償違約金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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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錦盾離婚房產律師以案說法】
在本案中,由于該房為劉某和張某的共有房產,劉某自己無權處分該房屋,因此,該協議并未產生法律效力。而且簽的居間協議內容比較簡單,并沒有明確約定相關內容,跟正式的買賣合同是有區別的,再加上該居間協議共有人張某也沒有簽字,宋先生交的意向金也并未變成定金,所以劉某不需要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,只需要返還宋先生所支付的款項即可。
錦盾離婚房產律師提醒,如果雙方簽訂的居間合同已經具備了買賣房屋的主要內容,而且宋先生不知道劉某與張某離婚,在產生糾紛時劉某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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