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房產案例
首頁 / 婚姻房產案例閃婚閃離彩禮能要回來嗎
張先生和妻子袁女士元旦時相親認識,兩個人都30多歲了,家里催婚催的比較急,再加上兩人對彼此的印象都還不錯,所以認識短短兩個月就沖動地領了結婚證。雖然結婚之前認識了兩個月,但兩個人都上班真正相處的時間并不多。
結婚生活在一起才發現,兩個人根本就不合適,話題聊不到一起,而且生活習慣也不同,因此矛盾不斷,結婚還不到兩個月就開始了分居生活。感覺過不下去的袁女士提出了離婚,但張先生表示,離婚可以,婚前給的8萬8的彩禮要退回來。袁女士表示彩禮已經在舉辦訂婚宴、結婚酒席、夫妻共同生活等事項上用的差不多了,哪還有什么可以返還的彩禮;張先生認為訂婚、結婚的費用基本都是自己出的,袁女士根據花不了多少錢,兩人因此產生糾紛,張先生將袁女士起訴到法院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先生與袁女士僅共同生活一月有余,且雙方家庭經濟狀況一般,兩人又沒有共同生育子女,在離婚時袁女士應適當返還部分彩禮。對于返還金額,綜合考慮袁女士在訂婚、結婚時的花銷,酌情認定為返還3萬元。
【錦盾離婚律師說法】
關于離婚彩禮返還問題,由于夫妻關系的建立所涉及到的因素比較復雜,所以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不僅要考慮雙方是否登記結婚,以及共同生活時間、家庭水平等多方面因素,去判定是否需要返還彩禮以及具體返還多少。
當然,在返還彩禮的過程中,還要考慮到是不是存在合理贈予的情況。為了結婚購買的衣服、煙酒、肉等禮物,會作為贈予來對待,不存在返還。
以上就是錦盾離婚律師關于彩禮返還問題的解答,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留言或撥打電話進行更詳細的咨詢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先生與袁女士僅共同生活一月有余,且雙方家庭經濟狀況一般,兩人又沒有共同生育子女,在離婚時袁女士應適當返還部分彩禮。對于返還金額,綜合考慮袁女士在訂婚、結婚時的花銷,酌情認定為返還3萬元。

關于離婚彩禮返還問題,由于夫妻關系的建立所涉及到的因素比較復雜,所以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不僅要考慮雙方是否登記結婚,以及共同生活時間、家庭水平等多方面因素,去判定是否需要返還彩禮以及具體返還多少。
當然,在返還彩禮的過程中,還要考慮到是不是存在合理贈予的情況。為了結婚購買的衣服、煙酒、肉等禮物,會作為贈予來對待,不存在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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