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房產案例
首頁 / 婚姻房產案例經濟適用房離婚后怎么分割
2014年鄭州戶籍的南某認識了外地來鄭打工的李某,兩人情投意合,談了一段時間戀愛后,登記結婚。婚后,南某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的購房合同,并辦理了貸款手續,用兩人的積蓄支付了首付,每月用共同財產還房貸。2019年,該房辦理了房產證,登記在南某自己名下。
房產證下來后,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成兩人離婚的導火索,兩人打算協議離婚,但是房屋的歸屬再次升級了沖突。雙方均主張房屋產權,愿意給對方補償金,雙方誰也不想妥協,李某將南某起訴到法院,主張房屋產權歸自己,愿意給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。
【法院裁決要點】
本案中,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雙方均有平等處理權。但由于經濟適用房系屬地的政府組織開發興建,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居民的補貼、支持和照顧,具有地方的屬性,只向本市戶籍中低收入居民家庭銷售,且需取得房產證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,所有人出讓經適房后不可再次申請經適房,故不同于公開競價的商品房。判決涉案房歸南某所有,由南某按照房屋評估價50%的價值支付給李某作為補償。
【錦盾房產律師解析】
本案爭議房屋屬于鄭州市經濟適用房,只能由鄭州戶籍的人員享有產權,原告李某因非鄭州市戶籍無法辦理產權證,對其訴請實無法予以支持。所以,本案中,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南某所有,合乎情理法。
雖然婚后所購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,兩人均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,但經濟適用房存在一定特殊性,當離婚時,雙方因為經濟適用房的分割產生爭議時,法院會綜合考慮房屋來源、首付款支付情況、貸款償還情況等情況,判決房屋產權歸屬、分割份額。

【法院裁決要點】
本案中,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雙方均有平等處理權。但由于經濟適用房系屬地的政府組織開發興建,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居民的補貼、支持和照顧,具有地方的屬性,只向本市戶籍中低收入居民家庭銷售,且需取得房產證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,所有人出讓經適房后不可再次申請經適房,故不同于公開競價的商品房。判決涉案房歸南某所有,由南某按照房屋評估價50%的價值支付給李某作為補償。

本案爭議房屋屬于鄭州市經濟適用房,只能由鄭州戶籍的人員享有產權,原告李某因非鄭州市戶籍無法辦理產權證,對其訴請實無法予以支持。所以,本案中,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南某所有,合乎情理法。
雖然婚后所購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,兩人均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,但經濟適用房存在一定特殊性,當離婚時,雙方因為經濟適用房的分割產生爭議時,法院會綜合考慮房屋來源、首付款支付情況、貸款償還情況等情況,判決房屋產權歸屬、分割份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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