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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/ 業界動態戀愛時特殊節日發的紅包能追回么
小張和小李2019年6月份解除了婚姻關系,離婚之后,男方小張希望復婚,所以兩人一直保持交往狀態。
2020年2月14日情人節,小張通過微信向小李發了52013.14元,后來,他還幫小李償還銀行商業貸款20多萬元,以及購買貴重的禮物等支出6萬元,前后總計花費近40萬元。
不久后,小張發現小李居然和另外一名男性青年在約會,雙方因此產生了巨大矛盾,小張感到心痛欲絕,憤然要求小李返還這些花費,但遭到了小李的嚴詞拒絕。
在兩人離婚后,又交往這塊時間,小張陸續為小李支付的30多萬元,屬于何種性質的款項?究竟是贈與還是不當得利?特殊節日發的紅包能追回么?
經過庭審程序,法院認為:
一、小張在情人節給小李轉的52013.14元,轉賬時還附有:寶貝,節日快樂!我永遠愛你!這樣一個留言,屬于特殊日期的轉賬,數額又具有特殊含義,應當視為原告小張自愿支付給女方小李的,屬于贈與,不能返還;
二、對于小張另外花費的6萬多元,為女方小李購買的LV包、衣服、鞋子等款項,屬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,互送的正常生活用品。雖然價格昂貴,但不足以造成男方小張個人的生活困難,而且這個贈予行為已經發生了,6萬元依然是已經完成的贈與行為;
三、余下所代償的20多萬房貸,由于雙方沒有一個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,應當視為附條件贈與,但是這個贈與條件應當是雙方基于婚約而存在,是以與之結婚為前提的,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,喪失了前提,那么另外一方就應當構成了不當得利,再占有此項財務,那就是不合法的。
所以最終判定,女方小李應當返還20多萬元的銀行貸款。
【錦盾律師解析】
從上述案例中,大家可以看出,兩人戀愛之間,發送的像1314、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或轉帳,應認定為是無償贈與,如果分手后兩個人因此產生爭議是無法追回的,但一般來說,如果兩個人在轉帳前后聊天記錄中或留言中有關于借款的描述,表明本次轉帳是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,可認定為借款。
錦盾律師溫馨提醒:情侶之間的戀愛,經濟往來無可避免,但金錢并不是衡量感情的唯一標準,在經濟條件允許范圍內,適當的贈與即可,對于數額較大的轉賬行為,一定要注意保存真實意思的表達證據,如轉賬記錄、留言、欠條等。
2020年2月14日情人節,小張通過微信向小李發了52013.14元,后來,他還幫小李償還銀行商業貸款20多萬元,以及購買貴重的禮物等支出6萬元,前后總計花費近40萬元。
不久后,小張發現小李居然和另外一名男性青年在約會,雙方因此產生了巨大矛盾,小張感到心痛欲絕,憤然要求小李返還這些花費,但遭到了小李的嚴詞拒絕。

經過庭審程序,法院認為:
一、小張在情人節給小李轉的52013.14元,轉賬時還附有:寶貝,節日快樂!我永遠愛你!這樣一個留言,屬于特殊日期的轉賬,數額又具有特殊含義,應當視為原告小張自愿支付給女方小李的,屬于贈與,不能返還;
二、對于小張另外花費的6萬多元,為女方小李購買的LV包、衣服、鞋子等款項,屬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,互送的正常生活用品。雖然價格昂貴,但不足以造成男方小張個人的生活困難,而且這個贈予行為已經發生了,6萬元依然是已經完成的贈與行為;
三、余下所代償的20多萬房貸,由于雙方沒有一個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,應當視為附條件贈與,但是這個贈與條件應當是雙方基于婚約而存在,是以與之結婚為前提的,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,喪失了前提,那么另外一方就應當構成了不當得利,再占有此項財務,那就是不合法的。

【錦盾律師解析】
從上述案例中,大家可以看出,兩人戀愛之間,發送的像1314、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或轉帳,應認定為是無償贈與,如果分手后兩個人因此產生爭議是無法追回的,但一般來說,如果兩個人在轉帳前后聊天記錄中或留言中有關于借款的描述,表明本次轉帳是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,可認定為借款。
錦盾律師溫馨提醒:情侶之間的戀愛,經濟往來無可避免,但金錢并不是衡量感情的唯一標準,在經濟條件允許范圍內,適當的贈與即可,對于數額較大的轉賬行為,一定要注意保存真實意思的表達證據,如轉賬記錄、留言、欠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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